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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2-02    访问次数:    字体:【 】   
 

 

市公管处、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

现将《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交通委员会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抄送:市府办、市物检所

宁波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0627日印发

共打印40

 

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管理,规范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变更中的价格行为,保障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浙价综[2000]84号)、《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管理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是指在宁波市包括各县(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方式或其它方式取得的,依法在经营客运过程中取得收益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已获得营运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在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过程中,其附带营运权的车辆价格和营运权价格须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方可进行上述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格评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各县(市)、区的客运出租汽车及营运权价格评估,由授权的价格评估机构统一进行评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各县(市)、区有法定资格的价格评估机构对所属范围的营运权价格进行评估。              

第六条下列客运出租汽车及营运权应进行价格评估:

    (一)进行抵押、质押、抵债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格;

    (二)进行继承、转让、交易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格;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抵债,变卖、拍卖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格。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价格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并按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实事求是地进行价格评估。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格的评估应采用成本法,市场法进行评估,对市场缺少成交案例的可结合收益法进行评估。

    (一)成本法:

    按评估时点近期竞投、拍卖取得营运权价格扣减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营运权价格的一种方法,评估中应以近期竞投、拍卖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重置成本。

    (二)市场法:

    比较被评估营运权与最近转让出售类似的营运权的异同,从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营运权的价格,修正得出被评估营运权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评估中应充分考虑交易时间和交易情况的影响。

      (三)收益法:

      被评估营运权未来预期正常纯收益折算成现值,运用适当的还原利率,从而确定被评估营运权价格的一种方法。评估中应充分考虑现行市场的利率变动情况、营运行业的客观收益和未来尚可收益的实际年限。

    第九条营运权评估价格的尾数保留到百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

    第十条营运权价格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客运出租车营运权评估委托书,提供营运权证明,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2、被评估营运权的取得时间、方式和取得的金额;

    3、参加营运车辆的种类、型号、产地、牌照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4、营运权评估的目的和要求;

    5、委托的时间和评估基准日;

 6、委托单位的公章,营运权属个人的应加盖个人私章并签名;

   二、受理评估部门对委托评估的营运权原始资料进行验证核对,委托人应出示下列证件和凭证:

1、委托人、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营运权评估委托书;

    3、营运权证书以及复印文件;

4、拍卖、竞投、招标和有偿取得的营运权的出资凭证;

    5、使用过程中已实际买卖的买卖协议;

    三、符合条件的双方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营运权状况、评估目的、评估时间、评估收费、违约责任等。

    四、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的车辆及营运权的使用情况权属证明,进行逐一检查和审验,涉及车辆的价格应按车辆评估的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仔细查勘,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车辆及营运权价格的评估,并出具《客运出租汽车及营运权价格评估报告书》,由二名以上评估员签名,并有盖评估机构印章。

        五、评估机构应将《客运出租汽车及营运权价格评估报告书》的副本及相应的凭证复印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格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计委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价格评估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委扦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书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重新评估、补充评估或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裁定。

          第十三条评估人员与被评估的客运出租汽车及营运权价格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发现估价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费用向评估委托方收取,其评估服务费收取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交通委员会

                        000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评估总额(万元)

收费率

100以下(含100

不超过1.6

100500(含500

不超过1.3

5002000(含2000

不超过0.7

2000以上

不超过0.4

说明:上述收费按累进计费,最低收费额为300元,车辆评估按现行旧机动车交易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附表一

联(托)运服务费率表

          类别

费率(元)

项目

一般货物

水产冻品

整车(吨)

3.00

 

零担(百千克)

0.80

 

一吨箱

4.50

 

五吨箱

13.50

 

六吨箱

15.00

 

十吨箱

22.50

 

20英尺箱

35.00

 

铁路到达

包括公路、水路中转

整车(吨)

3.00

 

零担(百千克)

0.80

 

集装箱

一吨箱

3.50

 

五吨箱

11.00

 

六吨箱

12.00

 

十吨箱

18.00

 

20英尺箱

28.00

 

备注:1、代办托运(指单纯办理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服务)的服务费按上表标准的

70%收取;

2、港务部门下设的港口联(托)运企业受理的大宗货物(指粮食、煤炭、矿石、

化肥)按每吨0.60元收取服务费。

3、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服务费按本表规定费率执行。


附表二:

铁路北站到达货物疏运至市区、鄞县、台州市暂行包干服务费率表

项目

类别

收费单位

市区

鄞县

台州

整车

一般货物

每车

84.00

120.00

162.00

散装货物

每车

75.00

114.00

156.00

零担

每百千克

0.80

0.90

1.00

备注:1、根据市政府市政[1988]55号文件规定,经市交委、市物价局发文批准收取铁路北站到达货物暂存包干服务费的单位为市汽车总公司、市联运总公司、鄞县联运公司、台州地区驻甬工作组。

2、其他疏运单位因市外(指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外,下同)货主要求,经铁路北站中转到达上述地区的物资,可按合同疏运收取暂存包干服务费,但必须办理下列手续,在货主自愿的基础上,与货主双方签订疏运合同并盖章后,报市联(托)办审核,然后经市物价局审定批准。不办理规定手续的,不得收取暂存包干服务费。

3、其他疏运单位疏运到奉化、宁海、象山等县(市)物资的暂存包干服务费按照鄞县范围的同类费率执行,疏运到温州、台州市物资的暂存包干服务费按台州货物暂存包干服务费率执行。

4、实行暂存的市外货物如转市区库场或送市区货主处,一律按市区暂存包干费率收取,转场的所有费用(包括装运、暂存、仓诸)由负责暂存包干疏运单位承担。


附表三

货物仓诸费率表

类别

费率

天数

整批

零担

/

/百千克

0.60

0.10

0.95

0.18

1.30

0.24

1.65

0.30

2.00

0.42

2.40

0.54

3.00

0.66

第八天起每天加收

0.60

0.12

备注:1、上表一票货物满5吨为整批,不足5吨为零担。

2、危险货物的仓储费按本表加成50%计收。

3、仓库租赁费:每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0.30元,堆场租费每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0.16元。


附表四

铁路专用线共用包干费率表

货类

费率(元)

一般货物(吨)

危险货物(吨)

牲畜(菜牛)

(计费吨)

到达或发送

3.00

4.50

4.00

备注:1、到或发牲畜(菜牛)的铁路专用线共用包干费用包括菜牛卸接服务以及消毒、卫生、牛粪处理等费用,不得再向货主另收其他费用。

2、铁路专用线共用包干费计算:整车不足50吨的按50吨计收,50吨以上按车辆计费吨计收,零担按实际吨位计收。

3、铁路专用线受理危险货物的共用包干费,不分危险货物级别,统一按表列费率执行。


附表五

铁路集装箱基地中转包干服务费率

箱型

计费单位

计费标准

铁路到达

铁路北站—基地

铁路发送

基地—铁路北站

一吨箱

/

39.10

45.70

五吨箱

/

159.40

195.30

六吨箱

/

188.90

232.00

十吨箱

/

308.80

380.10

20英尺箱

/

669.60

812.20

40英尺箱

/

 

 

备注:1、上述费已包含服务费、铲(吊)箱费、仓储费、护箱费、装(掏)箱费、装(卸)车费、运输费、邮电费、施封锁费、铁路北站的车辆通行费、货物看管费及其他杂费,因此,不得再向货主收取其他费用。

2、集装箱留置费产生必须在货物到达后超过免费暂存期,并经催领通知后由货主签字同意,可收取留置费。集装箱箱留置费:按每吨(箱吨)每天5元收取,实行代收代付。


附表六

零担拼箱运输包干服务费率表

箱型

计费标准

计费标准

始发

到达

十吨箱

/百千克

13.00

9.50

备注:1、上述费率已包括集装箱中转包干服务费中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铁路装吊费、集装箱使用费和过磅费,不得再向货主另收其他费用。

2、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

3、零担拼箱运输,其运费按铁路普零货物运价率核收。


附表七

宁波市区汽车货运划区包干费率表

项目

计费单位

计费标准

同区内

跨区

整车

一般货物

/

13.00

16.50

散装货物

/

12.00

15.50

零担

 

/百千克

1.40

1.95

集装箱

一吨箱

/

13.00

16.50

五吨箱

/

65.00

82.50

六吨箱

/

78.00

99.00

十吨箱

/

130.00

165.00

20英尺箱

/

260.00

330.00

备注:如起讫点在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按同区费率执行,跨区的按跨区费率执行。


附表八

代办铁路行包运输异地发送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及包干范围

1

服务费

/

2.00

腚理办理发运手续,联系装卸、运输、仓储、核点品名、数量、代购填写检贴标签(志)、伍角以下包装加固整理工时费、费用结算、邮寄单据等

2

中转包干费

甬发徐州站

以北行包

/千克

0.70

1、中转包干费范围:自宁波受理点至异地铁路客运站转运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装卸费、仓储费、公路运杂费、包装加固整理材料费1元以内等)

2、各允许经营联运企业不得代办经徐州站发往南及经鹰潭站发送往北的行包运输延伸服务

甬发南京站

以北行包

/千克

0.45

以南行包

/千克

0.35

甬发上海站

以北行包

/千克

0.34

以南行包

/千克

0.30

甬发杭州站

行包

/千克

0.18

甬发鹰潭站

行包

/千克

0.50

甬发郑州站

行包

/千克

0.90

备注:甬发南京西、浦口站中转包干费也按甬发南京站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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